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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操】法律尽调剑指何方—陕西省2022年度第一期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要点回顾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03-30 10:08:51点击次数:1174 次

3月30日下午,2022年度陕西省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总第五期)在曲江新区成功举办本期培训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导,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30余家会员单位近50人参加本次培训。


本期主讲嘉宾是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王杰。王杰,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和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

王杰律师在私募基金投资、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项目尽职调查、私募基金投融资争议解决、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股权治理业务、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商事业务方面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次培训主题为“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尽调实务指南”。王杰律师分别从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法律尽职调查注意要点和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及整改建议、不同行业尽调要点六个方面,向参加培训的学员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法律尽调涉及的各类知识、案例和自己多年服务基金行业的心得。



解决信息不对称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补救

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这是我国最早的法律尽职调查规范性文件。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可能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补救。

从法律层面看,尽职调查可以对拟投资公司是否符合并购或投资的战略目的作出专业性判断,为交易结构、收购价格、先决条件、交割后的义务以及交易各方的其他义务等的确定、商业计划与交易进程的调整,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尽职调查所了解的信息是企业迄今为止最新的资料和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情况会发生变化,如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借贷无法偿还、担保出现代偿等等。

所以,律师只能对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如实披露和描述,并据此得出法律意见。

材料需符合律所要求的形式

王杰律师特别提示大家,被尽调的企业必须按照律所需要的形式提供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告知尽调范围:提供哪些公司的材料,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等,以及哪些人员的材料,如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等;

2.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务必字迹清晰,纵向装订,每类文件按清单分类标题分开,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摆列,并应有明显的分割标识;

3.将一份文件扫描至同一PDF文件中,原件彩色扫描件,每一页扫描件请保持正向。每份PDF文件的文件名应清楚描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4.如有未列或未明确列出、但可能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文件,请自行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对于尽职调查的关键点,王杰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结合个人在私募基金多年实践的经验为现场的学员讲述了主体资格、公司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诚信情况(个人征信报告)和关联交易等25项尽调的要点。

王律师提醒大家在主体资格的调查中,一定要详细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可以通过查看前十大客户以及供应商的合同模板来自于标的公司还是来自于客户来确认。


同时,在公司设立与历史沿革的尽调中,一定要与财务工作人员精诚合作,了解过往股权转让中的部分财务问题,对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复核。在税务与财政补贴的尽调中,建议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控股股东对于未来可能因未达标所导致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减少而导致的损失进行承担。

5种方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王杰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了解决同业竞争的5种办法: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认定

在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及整改建议模块,王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给出了”补足现金”的整改的措施,以下几种情形一般认定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1.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2.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的资金属于变相抽逃资金,应在所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3.循环出资也属于出资不实。

4.股东挪用或者抽逃资金的前提是注册资金来源合法,没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就谈不上抽逃或者挪用的问题。

5.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 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

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王律师课程的最后一部分“不同行业法律尽调的侧重点”受到了学员的高度关注:

药品企业IPO为目标的尽调梳理过程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商业贿赂问题;销售模式及经销商核查问题;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专利和核心竞争力问题。

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的尽调要点:梳理公司前十大客户以及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的直接股东以及间接股东(特别是私募基金的LP)进行交叉对比;如有问题,要限期整改,如无法整改,需要就该等情况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设置赔偿或回购条款。

本次培训严格按照中基协培训规范及相关要求组织。参加培训人员既有机构业务骨干又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全程秩序良好,听课全神贯注。学员普遍反映,本期培训组织严密,内容贴合实际,结合市场热点的讲解更让大家加深了对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尽调实务的全面深刻的理解,学员收获颇丰。

3月31日,将进行陕西省基金从业资格后续培训(总第六期),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