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账户实名制 出借证券账户
【案情简介】
庄某等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案(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26号)。本案是一起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典型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庄某、俞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借予沈某使用,沈某利用二人账户违法交易“普丽盛”股票,庄某、俞某被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本案警示,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加大了惩戒力度,投资者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使用证券账户。
【案例警示】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他人出借账户。相比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主体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惩治借户炒股的违法行为。针对出借账户行为,可对账户出借或借用主体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大投资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基本要求,妥善保管本人证券账户,不得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