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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诱导投资者
Example / 1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未合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诱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风险测评
大家是否还记得前段时间关于诱导投资者的讨论,相关处罚案例发出之后,曾经引起讨论热潮,大家最关心的点在于违规行为中的“诱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风险测评”。根据中基协处罚案例中的描述,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个别投资者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问卷中试题选项均附带分值,且附有《风险承受能力评分表》和《自然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投资者能够根据分值提示及对照表,通过计算分数获得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而与拟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中基协认为,以上行为无法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在测试过程中具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不当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管理人进行了一轮申辩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问卷中附带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分表》和《自然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是公司工作人员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依据,投资者在测试过程中无法获得附表,亦无法通过计算分数获得评估结果,公司未对投资者进行干扰或影响测试结果。中基协经审理指出,根据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自然人)》,每道试题选项均附带相应分值且具有明显倾向性,例如家庭可支配年收入越高则得分越高、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越高则得分越高、投资经验时间越长则得分越高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分值设置判断风险调查问卷结果评分标准的倾向性。即使如管理人所述,投资者在测试过程中无法获得评分附表,但管理人在问卷中试题选项附带分值的行为仍对投资者进行的适当性风险测评构成诱导。从上面管理人和中基协反反复复的博弈中,我们大概可以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除此之外,关于诱导投资者的处罚案例并不只有这一个。中基协在后续发布的处罚案例中,对另外一家私募管理人也列出了同样的违规行为,即管理人所有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题目选项都对应了分值,还附有分值与风险等级对照表。投资者在测试过程中可以预测、估算自己最终分值,得到预期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该行为具有提示、诱导投资者得到自己预期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作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但法规条款之下,实操中到底应该怎么做,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商榷。本案例中管理人将风险调查问卷中每道题都附带分值,并提醒管理人哪个选项得分越高,监管认为具有诱导投资者的嫌疑,建议大家在实操中也要留意做好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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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违规划转资金
Example / 2
××(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投资者退出和认购资金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违规划转
该处罚案例中,受到大家关注的是管理人违规划转资金。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投资者A向管理人公司账户支付了基金认购款;次日,管理人将该款项支付给另一位投资者B,付款备注为”基金份额转让款“。中基协指出,管理人通过公司账户完成基金份额转让的行为属于违规划转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的规定。管理人进行申辩提出,投资者退出和认购资金实质为基金份额转让款,并非基金初始认购款。因该基金已完成募集,投资者份额转让无法通过募集账户完成,投资者出于对自身交易安全性的考虑和对管理人的信任,强烈要求由管理人对转让款进行代收代付,并非违规划转资金。中基协指出,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正当路径为原投资者资金通过基金财产账户划转至资金募集账户,从募集账户原路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受让该份额的投资者资金通过其资金账户划转至募集账户,再通过募集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自身账户不应介入份额转让过程。在上述案例中,受到大家关注的并不是通过管理人账户违规划转资金的行为,而是中基协提到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资金划转路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此类划转路径很难实现,因为资金无法随时随地从项目方退出,可能会出现基金财产账户无款可转的情况。此外,市场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基金份额转让本身是发生在转受让双方之间的行为,转让款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金财产,因此无需通过募集户和基金财产账户进行划款。该讨论持续了一段时间,目前的口径是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怎么约定就怎么转!
3
关键词 /
专业化经营
Example / 3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
未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在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案例中,私募管理人因为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者冲突的业务而被处罚的情形也经常见到,本次与大家分享一个中基协的处罚案例。作为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某私募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但却与多名自然人分别签订《长期咨询服务协议》,向投资者推介项目并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时,该私募自2018年以来已不再提取其在管基金的管理费,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前述咨询服务费,主营业务为居间服务。从这段违规行为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2点,一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本质上是不从事咨询服务的,违反了经营范围中的相关约束;二是公司不再从基金中收取管理费,主营业务为居间服务,因此本质上已经不是在从事私募业务了。因此,中基协撤销了该机构的私募管理人登记。除了案例二之外,在中基协的处罚案例中也看到了一些其他的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行为,比如以下几种:1、北京某私募A参与一家公司的融资业务,针对该公司挂牌各发行主体的产品,私募A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各发行主体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督与管理,这种情形是在变相从事类金交所业务,属于违规行为。2、上海私募B违规从事了承销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发行的相关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私募基金业务。3、深圳私募C发起成立茶交易平台(即茶交所),成为该平台的控股机构,私募C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茶交所法定代表人。据茶交所官网信息和私募C提供的情况说明,茶交所是茶业要素市场交易平台,其收入主要来源为交易手续费,私募C的这种行为属于兼营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的业务。4、湖北某私募D以10%/年的利率向其他公司借入4700万元,并以11%/年的利率分别出借给旗下基金的已投项目方,由于已投项目方未能按期还款,导致私募D被债权人起诉后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目前公司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待相应款项清偿后可撤销限高措施。借款协议虽然以生产经营短期周转为名,但形成了以借贷方式赚取利差的实质,构成非专业化经营,且相关经营行为给管理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以上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如果有类似业务,建议私募管理人及时做好自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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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公开宣传
Example / 4
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5
关键词 /
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Example / 5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
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近几年私募基金的处罚案例中,我们经常见到关于内控制度的相关违规行为,比如:
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未建立投资决策、资金募集、托管机构遴选、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未建立奖金递延机制
监管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内控制度要能够覆盖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具体的制度名称可以不一样,只要内容包含就可以;二是制定的制度不能是空壳摆设,必须要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地。我们看到,前几年监管部门检查时比较关注”有没有“的问题,即管理人是否具备了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相关制度、内控体系是否完善等。从今年开始,监管部门更加关注内控制度落地执行的有效性,即管理人有没有按照内部的制度要求来进行日常管理和展业。
比如上述中基协自律处罚案例中,某私募管理人制定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投资、交易和内控资料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投资决策提出相应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文件体现为债券入库审批单,需经投资经理、投资总监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签字确认,但审批单中投资总监签字一栏空缺。管理人自认,由于公司团队重新组建,相关人员流动性较大,各项流程相对不完善。
地方证监局也有类似的处罚。比如浙江证监局的一则处罚案例中指出,私募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要求制作保存投资交易指令的风控审核确认单,未按照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要求进行日终报告,检查的可以说非常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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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关联交易
Example / 6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
本案例是针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处罚,在日常业务中,私募管理人关注的重在在于到底什么样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什么样的关联交易需要向投资者披露、什么样的不需要披露?本案例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情况。
某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投资于关联方私募管理人旗下的产品。中基协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但上述产品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投资产品的编码,未就关联交易进行明确、充分地披露。
管理人申辩称,对特定形式的关联交易,由于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操纵价格的可能,法律和规则对此类”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特定形式的交易“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处理。以FOF基金为例,相关指引明确允许FOF申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由于基金净值的形成和申购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故不按照关联交易进行监管,没有额外的决策和披露要求。管理人认为,其不是买卖关联方所持有的证券,而是申购其管理的产品,相关产品均由独立第三方托管,净值也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审核确定,任何投资者申购都是按照相同的净值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属于”有关联交易之形、无关联交易之实“的”关联交易“。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未明确界定,参考FOF基金运作和监管模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该案例中提及的交易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监管,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同时,管理人在交易发生前后向相关投资人履行了信披和告知义务,并得到了投资人书面确认。投资人与公司高管是关系较为密切的朋友和商业伙伴,管理人在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记录的保存等方面意识有所淡化,信息披露不够完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管理人不构成未及时、如实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此外,所有投资者未就该事项进行任何投诉、举报,并出具《说明函》表示管理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管理人在接到中基协和证监局的监管通知后,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整改,补救措施良好,并且已经在季度报告中对中基协认为关联交易披露不够详尽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充分的披露。
中基协经审理认为,该管理人的关联方持有管理人20%的股权,二者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投资于关联方的3支基金产品,投资金额分别占各产品资金募集规模的95%、26%、99%,上述交易足以构成重大关联交易。而管理人此前在年报中仅披露了投资产品的产品编码,未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价格等信息。管理人提交了投资者近日出具的说明函,说明”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明确、充分对本人进行披露“,但是未提供关联交易发生时符合要求的信披文件,在中基协检查期间仅提供了整改情况的书面说明。因此,中基协认为,管理人构成未充分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
中基协指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该案例中涉及的产品《基金合同》均约定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合同并未对关联交易作出豁免的特别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主张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披露缺乏依据。因此,中基协对管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总结几点:
1、持有管理人20%股份的股东,被认定为管理人的关联方,双方具有关联关系;
2、该关联方也是一家私募管理人;
3、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投资于关联方的私募基金产品;
4、投资金额占私募基金募集规模的比重较大(95%、26%、99%),因此被中基协认定足以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5、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对投资人进行披露;
6、在基金年报中披露内容不充分,仅披露了投资产品的编码,未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价格等。
我们从上述申辩意见中看出,管理人提出的理由还是很有水平、很专业的,但是仍然没有被中基协采纳,因为实质上存在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来进行披露,并且披露的内容也不充分。
涉及关联交易,大家的痛点有2个,一是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中基协在之前发布的登记备案动态里作了详细的阐述,其中指出,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或认定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具体的阐述,包括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也包括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以及不构成法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但存在利益冲突应适用关联交易机制的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不得排除或豁免明显具有潜在利益输送可能性的交易类型。
比如,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1)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方进行投资;(2)收购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以下情况不属于关联交易:(1)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投资的投资项目增资或购买股权(份)时,非领投方,且存在第三方定价的;(2)合伙企业与平行投资实体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接受联接投资载体投资或合伙企业投资于投资持有实体的;......。
结合上述案例,特别提醒管理人在处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更加谨慎,特别是FOF基金,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判定建议从严处理。
二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关注的点在于管理人有没有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方式、基金运作过程中有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进行披露、披露内容是否充分……中基协在此前发布的登记备案动态中也给出了示例条款,比如,本基金将进行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并在必要情况下指定相应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供不同意该关联交易的投资者赎回。在关联交易期间或交易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本基金在经审计的私募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7
关键词 /
未及时监控员工不当行为
Example / 7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未能及时监督管控公司员工的不当行为,未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
该案例中出现的情况也是第一次见到,相信很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对事件也有一些了解。某私募管理人的员工通过自媒体公众号发表贬低行业其他机构的不当言论,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对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管理人对此未能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未能及时监督管控公司员工的前述不当行为,亦未能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构成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违规情形。
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一个类似的案例。上海某家私募管理人的基金经理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不当言论,一度上了热搜,中基协关注到以后,要求管理人就基金经理发表不当言论所采取措施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管理人在情况说明中声称,基金经理发表不当言论后,公司总经理与其进行了电话沟通,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公司的责成下,基金经理已经将其社交媒体账号进行了退V和改名操作,并承诺不再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除了上述说明以外,管理人未提供对基金经理批评教育的具体情况内容,也未提供基金经理本人承诺相关材料,更未见该公司及基金经理对此事深刻反省、歉意及改正的意思表示。
上述两个案例是我们在今年看到的关于员工行为不当,管理人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情形,在往年的案例中尚未见到。从案例的具体情况来看,都是员工的不当行为在互联网或者行业内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才会被监管关注到,因此在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管理人不仅要关注自身的网络舆情,还应该对员工行为给予一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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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
Example / 8
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
内控制度不健全
未真实提供且未及时更新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2023年以来,我们关注到,监管部门在对私募管理人的日常风险排查,更加关注管理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持续展业要求,比如,多地证监局在对私募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将此项作为今年新增的一个重点;比如,管理人时隔一到两年未备案基金,申请新基金备案时,中基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供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材料及说明……对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主要从员工、办公场地、股东、财务收入、资本金等方面入手。我们在今年中基协发布的处罚案例中找到了一个比较典型的,与大家分享。
该案例所述的私募管理人遇到了中基协的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也颇为曲折,我们只摘取其中关于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部分。经中基协核查,该管理人的全部工作人员均为兼职,总经理同时也在其关联方且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公司目前无合规风控负责人。这条违规行为里包含了几点,一是高管不足,根据规定至少应当具备2名高管,并且缺少必备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二是高管违规兼职,总经理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很明显违反了现行规定;三是员工人数不足,按照规定至少应该有5个专职员工,并且普通员工不得兼职,该管理人的员工均为兼职。
在办公场地方面,该管理人不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近三年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无偿使用说明,自2020年1月8日起,管理人的实际办公场地分别由其3家关联机构无偿提供。管理人与关联机构未就场地使用相关事项签署协议,亦未能提交公司前台及独立办公场地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基协现场检查情况,管理人办公场地无前台,无公司标识,并且在协会检查人员进场时,管理人正将印有公司名称的标牌贴在办公室门上。管理人自认,现场检查所使用的场地为大厦物业提供的公共会议室,不属于其关联机构供其使用的物业单元。
在财务方面,管理人不具备持续运营的资本金。根据管理人公司账户流水,该公司自2016年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来,仅于当年收到1.7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费,其他汇入款项主要来自其关联机构。截至现场检查时,管理人公司账户余额仅为261元。
从该案例的描述来看,这家管理人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形,无论是从员、场地还是资本金,都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也可以说,管理人的本业可能并不是专门从事于私募基金管理,因此被中基协撤销了管理人登记。
今年以来,本着扶优限劣的方针,监管部门对于没有展业能力的私募管理人加大了监管力度,在此积募也特别提醒大家关注实际展业需求。如果确实已经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建议考虑主动注销管理人登记,不要等到监管检查因不符合持续经营要求而被协会注销,否则将会影响高管人员后续3-5年的从业情形,而主动注销则不会影响后续从业。
9
关键词 /
违规代销基金
Example / 1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挪用基金财产
由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开展募集活动
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违规代销的情形我们在中基协的处罚案例中经常见到,违规代销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由母公司代销,但母公司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由关联方代销,比如兄弟公司,但关联方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3、由第三方公司代销,但该公司仅为一家普通的咨询公司,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4、由自然人代销,但该自然人非管理人员工,违规从事代销业务;
5、由其他私募管理人代销,该管理人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我们知道,私募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资金,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来募集资金。除了这两类机构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满足下述3个条件: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是不能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来代销的。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能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也不是所有私募证券基金都可以代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这里需要注意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是“标准化证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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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违规兼职
Example / 10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不规范
非专业化经营
登记备案信息不完备且更新不及时
高管违规兼职
在与私募从业人员相关的处罚案例中,违规兼职是经常能看到的一种行为,包括高管违规兼职、普通员工违规兼职。
在上述案例中,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违反了合规风控高管应当独立履职的规定。管理人进行申辩提出,高管违规兼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于2014年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当时的政策允许法定代表人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管理人于2016年10月起由专人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并承诺尽快完成登记变更。但中基协指出,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项明确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管理人称2016年10月即由专职法务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但截至协会检查期间,公司仍未及时向协会报告相应的高管人员主变更信息。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指也,该管理人未设置合规风控负责人岗位。
从过往的处罚案例来看,高管违规兼职一般都会涉及合规风控负责人,因为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个职位。《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集团化运营私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内对外都不能兼职,这个是明确的(登记备案办法有几类豁免情形除外);其他高管,比如法定代表人、投资负责人,不能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不能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另外还有一点需要大家关注,普通员工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兼职。这里会涉及到一种例外的情形,就是集团化运营私募,中基协未来将会出台集团化运营私募的指引,有可能可以实现整个集团统一风控管理的情况,但还是要等正式的规则出台,大家拭目以待。 来源/积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