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行业新闻】省委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市场主体登记会商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8-04 10:04:06点击次数:1210 次

陕金办发〔2025〕54号


西安市委金融办、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把好金融业务准入关口,防范私募创投基金风险,规范工商注册登记,现就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经营主体登记会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准入规则,严格会商流程

根据国家规范涉金融经营主体有关文件和《关于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若干措施》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适用防控性准入管理措施,未经省委金融办会商或陕西证监局同意,并取得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最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拟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经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委金融办履行会商程序。省级及以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和企业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向省委金融办提出履行会商程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注册、省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迁入本省展业,均须参照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标准纳入会商范围。对于持有会商纪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由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经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不包含QFLP试点基金),不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对工商注册的名称中含有“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活动”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由陕西证监局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出具无异议函后,按注册地址到辖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注册登记。

二、坚守合规底线,杜绝违规操作

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注册务必严格遵循“先会商、后注册、再备案”的工作程序,拟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会商通过之后,再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完成后须到中基协完成备案。对于本通知印发后未经会商而先行办理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律不予受理其后补会商申请。已通过会商但未在1年内取得私募基金管理资质的经营主体,省委金融办、陕西证监局指导各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督促经营主体到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引导办理注销登记。

三、统筹国资基金,加强设立管理

各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须报省委金融办履行会商。除西安市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外,对于县区级及以下财政、国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予设立,并严控存量县(市、区)级以下财政、国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新设管理人。

四、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

各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陕西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拟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业务指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注册、备案程序。各市县(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商登记工作。



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