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政策发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6-01-01 15:32:11点击次数:660 次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机制,陕西省政府12月31日修订印发了《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立足我省实际,突出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旨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赋能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现将文件分享,供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参阅。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引导基金十母基金十子基金”和 “引导基金十子基金”运作模式,下设各类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含陕西省科技创新母基金,其管理办法单独制定),实行差异化管理。产业投资类基金立足我省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现代能源、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重点投资产 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助力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创业投资类基金依托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聚焦“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 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我省自主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为:投资母、子基金,出资参股国家或市级基金,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经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可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认缴制,省财政结合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实缴到位。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三级管理架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引导基金进行全面领导;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引导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 金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协助分管省财政厅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管委会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督导市级开展工作,研究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制度及重要出资等重要事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绩效及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陕西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基金设立建议,指导基金管理人开展融资需求对接,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基金的监管、评价等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等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基金来陕。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建立引导基金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并承担其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为提高引导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管委会下设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行业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委员从相关专业机构和单位中聘任。

第三章 投资要求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其规模的30%,对包括种子、天使等在内的创投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0%。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及全资 企业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合计不超过70%。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所设基金各出资方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管委会批准的除外:

( 一)募集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

(二)产业类和创投类子基金存续期一般分别不超过10年和 15年,不滚动投资;

(三)投资领域聚焦度不低于60%;

(四)子基金门槛收益率由各出资人共同约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为市场化专业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经管委会批准的除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登记备案且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控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

(三)核心管理人员业绩优秀、经验丰富,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

(四)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关联方参与出资的,可降低至0.5%。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所设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 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一般投资程序为:基金征集、申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

需要在特定重点领域设立基金的,应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充分说明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基金规模、出资来源、募集可行性,拟投领域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等;引导基金出资参股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应先由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确定方案;上述两类基金还需由省发展改革委评估投向领域是否符合政策,由省财政厅组织评估设立可行性。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实行分级决策。

出资额5亿元以上的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审批;

出资额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出资额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基金,由引导基金合伙企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所设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应按 协议(合同)、章程的约定同期同比例出资到位。采取分期出资的,当期出资额使用达80%可申请下期出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设基金的实际情况,可向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或观察员,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所设基金的投后管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定期检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所设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所设基金的资金由具备资产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托管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商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所设基金的投资间歇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银行存款,或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所设基金的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中应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续期结束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目标时,引导基金按约定退出。基金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相关约定情形的,可提前退出。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及时收回退出的本金、收益,收回资金原则用于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单方终止合作或提前退出:

(一)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工商注册;

(二)基金收到引导基金出资1年以上但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