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FOFweekly 作者:汪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摘要:2020年5月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对AIC发行私募资管产品——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去杠杆”可谓之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热门词汇了,作为去杠杆的重要举措之一,“市场化债转股”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下称“国发54号文”)中被明确提及,特指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的业务。考虑到任务重、难度大,银保监会为此特别创设了一类新的金融牌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来专门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标志性事件为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下称:“AIC管理办法”)。
在AIC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为了配合《资管新规》中“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的相关要求,AIC拟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得到上位法的认可(已得到AIC管理办法的认可),同时需要纳入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的金融监管,因此,2020年5月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下称“AIC资管业务规则”),正式对AIC发行私募资管产品——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AIC资管业务规则
AIC的资管业务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行主体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体而言,指依照《AIC管理办法》登记获批成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个金融牌照目前的获取难度还是比较高的,如AIC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AIC资管业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这一定义与《资管新规》中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如出一辙,仅增加了“债转股投资计划”这一特定的资管产品名称。
三、AIC资管产品的名称
产品名称特定为“债转股投资计划”,从这个名称我们可以观察到几个有趣的事情:
1.这个资管产品叫“计划”,类似于保险资管公司的“债权支持计划”和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既不是“产品”也不是“基金”。
2.既然是“计划”,那么在本身没有强调组织形式的情况下,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债转股投资计划”是一个“契约型/信托型”的产品。这一点从《AIC资管业务规则》一、(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3.AIC发行的资管产品,有一个特定的名称,从而和其他资管产品有所区分,这个名称结合其业务特征,被称之为“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决定了它的主营业务范围。
四、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私募特征
1.本质是私募资管产品。因此仅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遵循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要求。
2.在具体合格投资者标准上,债转股投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要求高于《资管新规》的一般性要求,具体体现在:
投资门槛:门槛上升至300万(资管新规最高为100万)
自然人投资人:投资经历要求提高到4年(资管新规为2年),资产要求提高到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资管新规分别为300、500和40)。
法人投资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资管新规为1000万)。
这一特点体现出监管处于底层项目风险的考虑,有意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了分层设计。这一理念笔者此前已有过探讨,希望能够对不同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也按照风险大小设计分层式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3.在募集方式上,仅能采用非公开募集。不得进行公开募集。因此计划的最高人数需要接受《证券法》的限制为200人。
4.在销售方式上,AIC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五、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产品运作
1.资金募集
除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一般投资者外,规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除了不允许AIC用受托管理的(非专项债转股)资金投资自己发行的产品,对其他可筹资本可谓是一路鼓励+绿灯。
2.投资运作
投资范围: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在“主要投资”的认定上,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很奇怪这里是60%而不是常见的8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封闭运作: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资管新规分类: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
参考资管新规分级要求: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参考资管新规负债比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六、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与托管要求
1.债转股投资计划必须进行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这里的登记,应该如其他资管产品的“登记/备案”一样,不属于行政许可。
2.登记机构为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按照《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受理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工作。
3.强制托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七、监管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信托特点
虽然没有明说,但债转股投资计划是“契约型/信托型”的产品目前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的“契约型基金”相比,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信托特征有着明显的“规则优势”:
1.明确了信托关系下的财产独立特征。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明确了可以以“计划”自身的名义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不过笔者认为这一条的落实可能还有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规则的修改,目前来看,非“实体”类的主体想要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工商系统仍然是有实质性障碍的。各类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被发明至今尚未享受过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殊荣”,往往需要通过管理人代持或其他变通方式。债转股投资计划是否能够“得天独厚”地淌出这条路,可以拭目以待。
笔者所感
《资管新规》确立了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这一理念的发展方向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不过资管新规发布两年后,如今从各家出台的配套细则来看,离这一目标尚有很远很远的一段距离。
不同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叫着不同的名称,在不同机构登记和管理,遵循着不同的监管标准,走着自身独特的发展道路。现状可以说是无奈之举,但从长远来看势必还是以人力割裂了行为本身,让市场从业者难以适从。
新增加的这位资管业务小伙伴——债转股投资计划,一出生就试图解决其他资管产品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托身份和直接登记的难题,一方面来看是监管理念和规则的进步,而另一方面来看,也为其他资管产品感到有些许不公。
Anyway,这一规则中体现出的统一登记规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理念、产品设计遵循资管新规统一要求、分层合格投资者设计理念等等,笔者认为还是有非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
希望新规能助力中国法治化市场化债转股任务早日实现,去杠杆不再是金融市场的主题,专心致力于鼓励直接投资发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