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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私募自查检查过程中容易被抓到的15个点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6-18 16:32:47点击次数:1646 次
如果说各个私募处罚案例是“历年真题”,那接下来的内容,绝对算的上是“易错题集锦”。

近年来,各私募监管机构愈发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合规展业问题,并通过不时开展合规自查或现场检查的方式摸排风险。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主动出击,定期梳理内部各类风险事项,确保持续合规运营。根据我们这些年为客户提供合规自查/检查法律服务的经验,监管部门的检查对象和范围正在逐步扩展,但是,即使各次检查的侧重点有所差异,总体上,关注要点仍主要集中于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基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财务管理以及信息披露与报送合规等方面。所以,我们就私募自查检查过程中的15个高频风险点进行梳理并简要介绍,以供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01AMBERS系统的报送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股东/合伙人、关联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履行变更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实务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完毕各类工商变更登记后,出于疏忽等原因,未能及时在中基协AMBERS系统更新报送信息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这个风险点非常容易被抓住,只需要核对一下两个公示界面的信息即可。

02专职员工不足5人或高管人员缺位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应不少于5人,同时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管人员离职后,应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管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实务中,已存在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专职员工不足5人或高管人员缺位而受到监管处罚的案例。并且,中基协于2024年05月31日还专门针对专职员工不足5人或高管人员缺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专项督促提醒。这一风险点可以直接在中基协公示系统查证,属于高危风险。

03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或内控管理落实不到位


现行规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了不同的制度齐备性要求,在制度类型上,通常不应该出现缺失;在制度内容上,也要注意符合现行的规则要求,并且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确保制度有效、合规运转,同时需就合规内控管理形成书面留痕文件。
近两三年来,已有数十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或内控管理落实不到位而受到监管处罚。其中,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地,仅有制度文件而没有将其落实到日常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亦存在受处罚的风险。

04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等财务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但要管好投资者的钱,也要管好自己的钱。
而所谓管好自己的钱,一方面是对自有资金投资的管理,特别是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方面,则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财务状况良好,不应存在不合理的大额应收应付、未清偿负债。
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历史银行流水进行仔细核查,如果账面上存在大额应收、应付款,或是因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情况而导致账面存在“咨询费”“服务费”类目的大额支出或收入,会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
到此并未止步。这些费用支出,往往背后还会隐含类似于股东抽逃出资、通道业务以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产品等问题,存在合规风险。

05存在未备案合伙企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GP的作为投资载体的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将其备案成私募基金产品的义务。因此,如果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GP的未备案合伙企业,往往会成为监管关注的要点。
实务中,中基协往往也会针对该等现象提出反馈意见,例如“请管理人梳理核实名下是否还有未备案基金,如有请说明情况;如没有,请核实管理人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有限合伙,并说明有限合伙的详细情况”,或是“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司存在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及对外投资,请说明该合伙企业的运作方式,是否为私募基金,并说明该合伙企业未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原因”。根据以往现场检查的经验来看,如果未备案合伙企业涉及基金化运作,就属于监管红线,必须予以整改;如果仅是持股平台或有其他合理解释口径,也建议予以注意,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06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


根据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自行,或者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工作。因此,在委托募集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核查受托机构的资质,而发现这一问题的路径,往往就是因为存在对特定主体的费用支付。

07存在违规宣传推介的行为


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宣传推介被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也成为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实务中,公开宣传推介或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就推介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环节违法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具体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还包括“变相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使用安全、保证、保险、无风险、有保障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措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业绩”等。
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四个角度对宣传推介行为进行自查,分别是流程、人员、材料和行为话术,并相应形成书面留痕文件,便于内部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08未对投资者进行双录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这就是常说的“双录”要求。
不难看出,“双录”要求与普通投资者之间联系紧密,一旦将投资者认定为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关注是否需要执行“双录”。但是实务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存在错漏,未能执行“双录”,构成违规事项。

09未完整收集专业投资者认定材料


如果投资者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就可以豁免部分募集流程的环节,包括风险测评问卷、双录以及适当性回访制度,并且完成专业投资者认定后投资者即可投资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为便捷募集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都希望尽可能完成专业投资者的认定。但是,鉴于有关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监管规定比较琐碎,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等概念较为接近,条款之间又存在交叉引用,所以常常被大家混淆。实务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仅按照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向投资者收集了材料,然后误将普通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对部分募集流程进行了豁免,导致募集流程的环节缺漏。

10未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这又是一条针对普通投资者的合规要求,实务中,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适当性回访问卷》等方式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回访,对于持有R5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原则上我们建议按照每半年一次的频率来进行回访;而对于持有R4等级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可以放宽到每年一次。

11未按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及适当性回访、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等,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这项工作容易遗漏。

12缺失投前决策及投后管理相关记录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投资决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性的集中体现,这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实务中,监管部门主要从投前决策以及投后管理这两方面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的受托管理义务进行核查。从已有的处罚案例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前决策阶段被认定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投资程序缺乏有效制度支持和程序保障、部分基金对外投资作价缺乏依据、未依法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相关记录等。在投后管理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认定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落实投后管理措施、投后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关责任人员可能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在处罚力度上也是相当严厉。

13未及时进行工商确权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时,应当及时办理投资者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应当督促被投企业在基金投资后及时进行工商变更以完成工商确权,这也是投资者利益、基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实务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投资后、基金投资标的后长期未完成股权确权及工商变更,或是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或他人代持,该等情形均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而采取监管措施。

14存在不法关联交易


不法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进而可能损害私募基金以及投资者利益,一直以来都是监管的红线。根据监管规则,关联交易的识别应以私募基金为中心,关联交易的一方是私募基金,而对手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同一实控人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关联交易时往往容易在两个方面存在疏忽,一是未能准确识别判定关联交易,导致没有采取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回避安排等;二是未能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方式、基金运作过程中有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披露、披露内容是否充分等。

15信息披露不合规


信息披露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处罚的重灾区。
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被处罚的案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违反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例如未能按期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等;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例如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基金净值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第三类是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例如在发生关联交易、巨额赎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人员发生重大案件时未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梳理信息披露材料时,应把握三个要点,分别是数量足、内容全和有留痕,虽然工作量可能比较繁重,但必须予以重视。

以上是我们梳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检查过程中的15个高频风险。
虽然,每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的问题大同小异,但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基金的类型、存续时间、投资人关系、严重程度等个性化因素而不同。我们特别希望能和大家分享这几年来为众多客户提供合规自查法律服务的经验、心得和体会,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本文作者:孙名琦 郑俊浩 

来源:PE红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