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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培训

【协会活动】协会第25期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圆满结束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6-11 09:54:16点击次数:436 次

2024年6月6日,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的第25期陕西省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成功举办,约50位学员参与了培训。 


 本次培训的主题是《新公司法修订概要、董监高责任以及国企公司治理》。培训讲师张晓静,协会创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1年执业律师,多年私募基金、公司合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


张晓静律师从公司法制定和历次修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权利边界和责任防范、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公司法一般规则的国企治理的影响和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六个维度展开,并佐以大量的实际案例,深度解读了公司法修订的历程,新公司法的重要变化及对国企的影响。

关于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张晓静律师表示,新公司法增加了“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自然人”。将现行公司法中“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资格“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扩大到“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明确老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到岗期限及变更登记文件的签署权,解决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障碍的实务难题。新公司法条文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个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现行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来行使董事会职权,该名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职务。

本次培训得到了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师资和场地的大力支持。